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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满后仍有犯罪倾向的人员应加强社会监管
针对变态狂祁军残害幼女事件,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对刑满后仍有犯罪倾向的人员应加强社会监管。很多刑满释放的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不能重新回归社会,成为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为了防止这些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必须加强社会监管,不给他们以可乘之机。
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宋俊伟认为,通过记者报道的情况看,犯罪嫌疑人祁军是累犯,而且前3次均是实施的与性相关的犯罪行为,而且3次犯罪的时间间隔非常短。这说明,我们现实生活中对这些刑满后的人员的社会监管的力度还不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幼女的家相隔不到300米,中间只有一个土包相隔。两家都是刚搬来此处不长时间,两家均不认识对方。
据群众们介绍,此处邻近抚顺市西露天矿,人员构成复杂,居民生活条件都很差。记者在采访祁军的邻居时,邻居们都反映,他们并 不知道祁军以前的犯罪劣迹。
宋俊伟律师介绍,我们的法律在惩处犯罪的同时,更应预防犯罪,防范于前,对一些刑满人员应通过社区、街道加强监督管理,警方人士也应积极进行调查、走访,了解相关人员的思想动向和情绪倾向。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包括“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前贫困和教育落后成为犯罪的温床的情况下,我们的警方更应研究如何将预防犯罪工作落到实处。综合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我们将工作的重点仅仅放在制止和惩治犯罪上,社会稳定将难以保证。对于人民群众来说,付出的代价将是巨大的。
宋俊伟律师同时指出,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松动,对刑满人员的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我们以更高明的措施和更科学的手段对其进行社会监管,一防止他们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从以往的法律案例来看,性犯罪分子累犯很多,也说明性犯罪分子的改造难度很大,但是同时也说明我们更应该加强对这类刑满后的人员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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