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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性变态者”不能在服刑后一放了之



  性变态者实施性变态行为毕竟有精神障碍的原因,仅仅给予刑事处罚,远不足以使他们“改邪归正”,当然被判处死刑的另当别论。在他们服刑期间,应当对他们的性变态心理和行为加以矫治。而且,因为根治性变态的难度比较大,所以在性变态罪犯服刑期满后,不能简单地将他们一放了之。

  首先,应当使他们继续得到必要的矫治,减缓乃至消除精神障碍对他们的影响。矫治应尽可能是自愿的。是否应当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他们施行强制矫治,需要有法律如精神卫生法加以规定,以免这种措施被滥用,造成对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目前,我国尚无这样的法律规定,急需弥补。其次,应当对他们加以必要的管理,不让他们处于失控状态。由于性变态者一般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家属的管理作用是有限的。管理的责任主要应当由公安机关和社区承担。对此也须有法律加以规定。

(辽宁频道摘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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