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特大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3.7亿余元
2008年5月上旬,随着被告人周大伟、周金玲、解会芳被押上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接受审判,曾轰动一时的“金澳”案件进入收尾阶段。
“金澳”案件是一个持续两年之久,涉案人数多、数额大,劣迹遍布全国10余个城市的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5年4月13日,大连金澳港务有限公司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周大伟,经营瓦房店市炮台镇松木岛港口及港口配套设施建设。2006年2月25日至5月,被告单位为解决港口及港口配套设施建设资金问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用高额代理费收买并指示各地代理人,在辽宁省大连市、抚顺市、锦州市、丹东市,河北省石家庄市、任丘市,天津市、安徽省淮南市、吉林省松原市等地,以入股分红、签协议等手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短短几个月间,被告人周大伟、周金玲在上述地区共为大连金澳港务公司募集资金3.7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大连金澳港务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规定,以入股分红的形式变相向公众吸收存款3.7亿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周大伟、周金玲、解会芳分别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周大伟、周金玲之间构成共同犯罪,被告单位大连金澳港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解会芳之间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大伟及被告单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金玲、解会芳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日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大连金澳港务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被告人周大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周金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解会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诉讼程序。
(李爽 记者曲桂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