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虚假宣传,被法院判定属不正当竞争
核心提示
何某在原单位负责设计、生产制造了上海东方明珠电视塔旋转餐厅平台,后跳槽到另一家公司,这些成绩也成了新公司网站上的宣传资料。此举引起了原单位不满,将新公司告上法庭。结局会怎样呢?
原单位
“旋转餐厅”怎么换了设计者?
沈阳市旋转机电设备研究所是沈阳一家生产旋转平台的厂家,自成立以来负责设计、安装了全国很多知名建筑物上的旋转餐厅,如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兰生大厦等。何某于1993年5月至1998年3月在该设备研究所工作,参与了该所上述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1998年3月,何某离开原单位后到沈阳市某机电设备制造厂任法定代表人,同原单位成了竞争对手。
2006年3月,何某公司在其企业网站上做了“上海东方明珠电视塔旋转餐厅平台,由何某负责设计、生产制造,通过十几年研究、实践、革新,在旋转平台设计、制造、安装上积累了丰富经验”的企业宣传简介,这下惹怒了原单位。原单位将何某现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何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8万元。
新公司
宣传个人业绩没侵权
原单位认为,何某公司在其企业网站工程业绩上公开宣扬东方明珠电视塔旋转餐厅平台等项目是其制作的,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单位的企业声誉,而且其利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扩大其企业影响力获得了更多不法利益,给原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性能、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应该赔偿。
但何某所在公司辩称: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兰生大厦等都是何某负责设计生产制造的,公司在企业网站工程业绩中所列由何某负责设计生产制造的工程项目全部属实,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没有给原单位造成侵害。
法 院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法院认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包括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行为。本案中,原、被告均是旋转平台的生产企业,属同业经营者。被告公司在其企业宣传中,虽然分两部分分开陈述企业业绩及其法定代表人何某个人的业绩情况,但何某的个人业绩均是其在原单位任职期间完成的工程项目。将何某个人的工程业绩与企业宣传共同在企业网站上宣传,能够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何某的个人工程业绩都是现公司所完成,容易引起对商品生产者的误解。因此,被告公司在网站上关于何某个人的业绩宣传,侵犯了原单位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考虑到被告公司在企业宣传中不存在主观恶意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只是在语言陈述中有不当之处,其侵权情节轻微,市法院判决沈阳市某机电设备制造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63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虚假宣传属不正当竞争
市法院民四庭一位法官在评价此案时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两个条件:一是经营者具有竞争关系;二是有足以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般是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判断标准,对于专业产品的宣传,则应以在该相关领域的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判断标准。本案中,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项目虽然是何某负责设计生产制造的,但仍属原单位项目,而非何某个人承揽项目,而被何某用于新公司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何某的个人工程业绩是新公司的,从而影响到何某原单位企业声誉。
通常市场行为中的虚假宣传有:(一)所宣传的内容虽然真实,但由于该项内容是片面的,不能全面反映所宣传商品的真实情况。例如,将自己商品的优点与他人商品的缺点进行对比宣传;(二)使用“惟一”、“最好”等含有排斥竞争对手的文字;(三)将学术上尚未定论的事实当作定论的事实,用做对商品质量的宣传;(四)以歧义性的语言进行商品宣传。这些都可能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讯员 王贵廷 刘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