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电脑修理部的小张咋也不会想到,只因为收了几批便宜货,竟然给自己和母亲收来了牢狱之灾,触犯了刑法的新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原来他们收购的便宜电脑配件都是从网吧偷来的。
小张和母亲在大东区开了一家电脑修理部。2007年下半年,店里来了几个年轻的客户。这些十八九岁的男青年时常拿着一些电脑主机、显示器或者配件来店里兜售,开价非常便宜。内行看门道,小张一眼就看出这些电脑配件的来路不正。可是便宜的价格实在很诱人,小张和母亲一商量,管它们哪来的,收!时间长了,这些男青年竟成了他家的长期“供货商”。
2008年2月份,店里又来了几个小伙。小张母亲以为他们也是来买电脑的,没想到他们竟然亮出了警官证。在小张店里,民警把母子俩的便宜货都翻了出来。小张一下子觉得心里拔凉,“完了,肯定是卖电脑那几个小子出事了。”
正如小张猜到的,大东警方破获了这个专门盗窃网吧电脑的团伙。王某等多名团伙成员全部落网。据交代,从2007年10月开始,这伙人疯狂作案,到2008年2月末,短短数月他们就盗窃了大东区、沈河区的多个网吧,共盗窃电脑主机3台,显示器30余台,总价值3万余元。
“不就是买了赃物吗?咱退赃也就得了。”小张想错了。昨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小张母子批准逮捕。
检察官告诉记者,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新罪名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修正案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了对赃物犯罪的打击力度。
这个“明知”的含义包括:已经知道和应该知道。小张具有电脑专业知识,即使销赃者不说明是赃物,也应该知道二手电脑配件的市场价格。他明知是赃物,低价收买归己,属于销赃行为。如果小张事前和盗贼通谋,则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朱峰 实习生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