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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沈阳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www.LN.XINHUANET.com   2008年04月23日 09:20:01  来源:沈阳日报

    编者按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2日,市法院从2007年审理的203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十大案例,向社会发布,以此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本版选登其中的四起典型案件,并由法官给予点评。

    “沈阳地铁” 网络实名遭抢注

    2005年10月27日,辛某独立创办沈阳首家地铁网站。为推广网站,2005年12月5日,辛某与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购买网络实名产品合同,费用为每年800元。该实名服务于2005年12月6日开通。但是网站在开通3个月后,网络实名服务被终止。辛某要求阿里巴巴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阿里巴巴公司辩称:2006年2月21日,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沈阳地铁有限公司指出其开办了沈阳地铁官方网站,但发现“沈阳地铁”网络实名被他人恶意抢注,造成负面影响,要求我们终止向抢注人提供“沈阳地铁”网络实名服务。由于辛某使用“沈阳地铁”网络实名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且不能提供材料证明其具有“沈阳地铁”名称合法使用权,其使用“沈阳地铁”网络实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对其停止服务,并不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辛某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网站名称申请为网络实名,使上网用户安装网络实名插件后在地址栏输入“沈阳地铁”后,访问的并不是名称为“沈阳地铁”的网站,而是名称为“沈阳地铁网”的网站,属于抢注网络实名的行为。阿里巴巴公司停止对其服务,符合《网络实名注册规范》、《网络实名服务条款》的约定,判决驳回了辛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网络实名是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服务,在上网用户已经安装网络实名插件的情况下,它根据上网用户在地址栏输入的一个名称(如产品名、商标名等)将用户直接引导到一个对应的网站或网页。由于阿里巴巴公司制定的《网络实名注册规范》、《网络实名服务条款》是网络实名使用者与阿里巴巴公司网络实名服务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申请使用网络实名应当符合《规范》和《条款》的要求。网络实名的申请者和使用者,不得将他人享有在先合法权利的网站名称申请为网络实名,不得因使用网络实名使相关公众对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造成误解。

    “东陵地图” 擅自使用被告上法庭

    2007年4月,辽宁经纬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某通信集团分公司品牌资费广告单所采用的地图底图系经纬公司于2004年1月汇编,由西安地图出版社出版的《沈阳之窗实用地图册》中第23页“东陵区”图幅。此后,经纬公司多次找到通信公司要求赔偿,但通信公司态度消极,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通信公司辩称:自己在资费广告单中虽然引用了原告绘制的地图,目的只是为了说明营业网点的分布情况,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可以不经原告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法官点评

    地图作为图形作品的一种,是指以文字、符号、线条、色彩组成的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具有特定思想内容和表达方式的用以反映地理现象的平面图。只要地图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即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地图作品的,应属侵权行为。本案是市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图形作品的案件。

    《疯狂的石头》 未经授权上网播放

    2006年,一部名叫《疯狂的石头》的电影迅速红火,一些网站也打起了这部电影的主意。但是早在2006年7月,这部电影的著作权人已将《疯狂的石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新传公司)。

    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新传公司许可,且未支付报酬,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其网站www.5a5e.com(想网)提供收费在线播放业务,其行为侵犯了新传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传公司要因赛思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支付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因赛思公司辩称:自己确实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在想网网站上播放了《疯狂的石头》这部影片,但播放时间比较短,从2006年11月28日才开始在想网上出现,至2006年12月30日删除。这部电影的制作和宣传无法与《无极》等大制作影片相比,新传公司请求10万元赔偿过高。

    市法院认为:因赛思公司未经新传公司同意,在其主办的想网上在线收费播放了该影片,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疯狂的石头》影片在第十二届中国电影华表奖评选中获得优秀数字电影奖、优秀电影技术奖、优秀新人电影奖三项大奖,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网络与其他媒体相比具有传播范围更广、更快的特点,因此网络侵权行为比其他媒体的侵权行为更严重,造成的损害后果更大。被告作为一家从事影视作品在线收费播放的网站,应尽到更多的对网络传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来源的审查义务,因赛思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法院酌情确定因赛思公司赔偿新传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支付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公证费800元。

    法官点评

    目前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案件不断增加,涉及的著作权类型大多是电影作品,被控侵权行为是在网络上提供在线观看。网络的发展为社会生活增添了无限生机,但同时网络中的著作权保护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本案中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网络有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快捷方便的优势,被控侵权人利用网络优势进行侵权行为,侵犯了电影制作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网站经营者在经营自己网站时应自觉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在上传或转载作品时应尽合理的审查义务,避免发生侵权行为。

    “中国石油” 商标专用权遭侵犯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拥有“中国石油”、“PetroChina”及宝石花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洪运加油站曾是原告的经销商,在授权合同解除后,未经原告许可继续使用上述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洪运加油站同意与原告调解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法官点评

    权利人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有自己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本案被告原为原告的经销商,是经过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合法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限内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合法。但许可合同解除后,被告即丧失了继续使用原告商标的合法依据。被告继续使用则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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