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女记者电话采访,竟然被采访对象影射为陪酒女,被嘲讽“不是给你小费了吗”。只因这句话,女记者一怒将被采访者告上法庭,维护人格尊严权。昨日,法院作出判决,女记者胜诉,对方赔精神损失费200元。
女青年小艳是沈阳电视台公共频道《第一现场》栏目记者。2007年12月14日,她受电视台指派,就某旅社动迁12年后仍无法回迁一事,电话采访沈阳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程某。在通话中,程某多次询问小艳“你挣多少钱”,并说了一句“我欠你钱不?我唱歌时不是给你小费了吗?”说完便挂了电话。
小艳认为这句话构成对自己人格的侮辱,将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小艳精神损失费500元,承担诉讼费。被告程某在法庭上辩称,原告给他打电话说是电视台记者,但他无法确认。当时他正和几个朋友聊天,开玩笑说了一句“我欠你钱不?我唱歌时不是给你小费了吗”。程某强调,这句话是对朋友说的,并不是对电话那头的小艳说的,因此不存在人身侵权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无论公民职业、职务、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性别有何差别,其人格尊严是相同的,决无高低贵贱之分。本案中,被告程某在电话里对女记者说“我欠你钱不?我唱歌时不是给你小费了吗”,是用语言贬低对方人格,是对女记者人格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女记者在履行职业采访时被被告用语言贬低人格,致使她精神痛苦是必然的结果,且对其以后的职业心理有相当的影响,因此对于原告小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酌情予以判决。
昨日,和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之内,以书面方式向原告小艳赔礼道歉。逾期法院将采取公告、在媒体上刊登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相关费用由程某负担。同时,程某要支付小艳精神损害抚慰金200元。本案诉讼费用500元由被告程某负担。
(记者 朱峰 实习生 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