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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停放车辆致人损害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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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17日 09:37:16 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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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7月,李某将非标准机动三轮车停放于某集贸市场内一门市前,在其本人离开停车地点后,该车自行前行撞上我哥哥,致其受伤。经诊断,哥哥为左侧股骨颈骨折,花去医疗费11000元。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哥哥与车主、集贸市场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提起诉讼。集贸市场认为其在事故发生中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市场有责任吗?
律师诊断:李某临时停车未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导致你哥哥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集贸市场是该市场实际经营管理者,却未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有效防止人车混杂可能导致的伤害事故的发生,显然具有过错。另外,交警部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上的过错认定,并不妨碍法院依据其他法律规定确定侵权责任,集贸市场应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可在承担该责任后向被告李某追偿。(伏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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