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没人告诉她男友患有精神病
四月的沈阳,春花烂漫。看着路边一对对甜蜜的情侣,女青年小琳心里不是滋味儿。就在几天前,法院判令她的婚姻无效。手握着判决书,小琳不知该高兴还是悔恨。
小琳今年29岁,去年她通过相亲认识了同岁的小亮。两人相处时间不长,但给彼此留下了不错的印象。虽然小亮不爱说话,但小琳认为这是他厚道、腼腆,并没往心里去。2007年11月26日,两人登记了。
小琳原本憧憬着举办一场浪漫的婚礼,并开始积极筹备。可随着与小亮接触时间的增多,小琳发现小亮胆小、不愿与人交往、好幻想、爱钻牛角尖。开始,小琳以为是小亮脾气古怪,可是日复一日,小亮的行为越来越怪异,甚至与正常人严重不同,因此小琳产生了不安。经过反复思量,小琳决定带小亮去医院检查。这一查,让小琳大吃一惊。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小亮患有精神分裂症。小琳后来得知,在登记前,小亮就已经被沈阳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这不是坑我吗?他本人和家属都没和我说他有病的事儿啊。”小琳为此十分懊恼,登记前咋不好好相看相看,去做个婚检,咋就糊里糊涂地和人登记了呢?
今年3月初,小琳向法院提出撤销无效婚姻的请求。在法庭上,小亮的父亲承认了儿子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本以为经过治疗,他的病情会有缓解,没想到小亮不积极治疗,导致病情更为严重,至今未愈。小亮的父亲还表示,同意“儿媳妇”小琳请求撤销无效婚姻的诉讼请求。
法庭查明,小琳的请求理由及依据合理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尚未互相给付彩礼,未举行婚姻典礼及共同生活,不涉及赔偿问题。(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记者 朱 峰 实习生 杨 阳 通讯员 赵 震
法律常识
在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而精神分裂症、艾滋病等就属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