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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受伤致残,雇主该负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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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15日 13:54:54 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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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8年2月8日,我哥哥(小包工头)临时请路边的农民工张某等人为某房屋开发公司售楼部悬挂广告条幅。张某在悬挂广告条幅时,因扶楼梯的李某走到旁边去接电话,致使张某从楼梯上摔下。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九级。此事该如何处理?
律师诊断:张某是你哥哥雇来为某房屋开发公司挂广告条幅,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某在工作中受伤,你哥哥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某房屋开发公司负连带责任。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工作中的危险应当预见,却忽视了危险的存在,且为张某扶楼梯的李某明知在未扶正楼梯的情况下,张某存在安全隐患,却擅自离开,又未提醒张某。因此,农民工张某和扶楼梯的李某也应对本次事故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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