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新《婚姻登记条例》并未取消强制婚检
针对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的说法,卫生部有关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说:新《婚姻登记条例》并未取消强制婚检。
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妇女处处长王斌说,2001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第16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新《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王斌说,卫生部门对这条规定的理解是,婚前健康检查必须进行。因为普通的当事人并不具备判断与确认自身健康状况的能力,尤其是隐性的传染病和遗传疾病。“一纸声明或者双方的信任显然不足以保障未来家庭生活的幸福。”“更何况,作为同一个政府部门出台的两部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不应相互抵触。>>>深入报道
|
|
人大代表:恢复强制婚检“非常有必要”
从优生优育的角度来讲,也不应该取消强制婚检。之所以国家应该出台措施补贴婚检,是因为新生婴儿的健康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更关系到一个国家未来的民族素质。
婚检收费不合理,可以请物价部门对婚检所有收费重新核算,甚至可以举行价格听证会,制定出一个最合适的收费标准。强制婚检能恢复最好,如不能恢复,也应有点引导性,不能像去商场买东西那样太随意。
强制婚检取消后广州6区婚检人数比过去减少九成,多方人士表示恢复强制婚检“非常有必要”
“全国每年新生缺陷儿80万~100万!”这个数字令不少人大代表感到吃惊。昨天(3、4),来自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对记者表示,她已经向全国人大会议提交议案,要求恢复并规范婚检。来自辽宁的高鹏代表对此也持相同观点,并提出应该对婚检者给予补贴。>>>深入报道
|
|
“取消强制婚检”在武汉引起争议
武汉新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可能让婚检变“自选”,强制婚检有望取消。对于此消息,武汉市长期从事婚检的专家和官员表现出担忧,他们认为现在取消强制婚检并不现实。
武汉市卫生局妇幼处的蔡处长和市妇幼保健院的涂忆桥院长均认为,目前很多人并没有真正意识到婚检的重要性,如果不硬性要求做婚前健康检查,婚检率将大大降低。而婚检对社会、家庭及夫妇双方极为重要。据了解,去年,武汉市1.1万多对新人进行婚前检查,仅生殖系统疾病约占8%。因疾患需要暂缓结婚的人数约有2%。
有关婚检专家说,今年元月一日正式使用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里多了一条说明:受检者知道了自己的病情后仍选择结婚,医生还得尊重受检者意愿。因此,人们不需要担心做婚检查出什么疾病,会拿不到结婚证。
来源:《武汉晨报》作者:周平 肖芳
|
| “零婚检”引爆问题
年轻人回避婚检八理由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出生缺陷儿至少有80万至100万,即每30秒至40秒钟就有一个新生缺陷儿降生。人口出生缺陷率全球范围内中国最高,而山西又居中国之首。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1年开始实施了一项“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山西平遥、和顺、中阳和平定四县市成为首批试点县,对于出生缺陷高发人群进行孕前、孕后和出生后的三级干预。
然而,婚检率的骤跌,令“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的第一道关口,出现了严重的危机。>>>深入报道
|
| 婚检自选或必选无须争议
针对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的说法,卫生部有关人员明确指出:新《婚姻登记条例》并未取消强制婚检,婚前健康检查必须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类似的规定。(8月20日《中国青年报》)
显然,这种说法与民政部门强调婚检将从强制改为自愿的提法是不一样的,婚检是自选还是必选,真的有必要争议吗?法律法规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调整着特定的法律关系,规范着不同的领域,婚检适用法律法规亦然。
《母婴保健法》是经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保健法实施办法》都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是上位法,法律效力大于法规,法规中的条款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但是,《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冲突吗?《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应当”不是“必须”,应当是属于“自主性质”,而必须才具有“强制效力”。可见,这条规定仅是对“新人”提出的要求,并不是约束婚姻登记机关的,更没有禁止性的制裁规定。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陈爱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