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妇联:六种渠道可助农村妇女土地维权

本溪市妇联:六种渠道可助农村妇女土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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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时如何维权?新华网辽宁频道联合辽宁省妇联,通过案例来探讨解读农村妇女依法维护土地权益问题。
精彩观点
失地妇女求助 妇联提供法律援助
失地妇女求助 妇联提供法律援助
妇女史某,本溪县人,2006年与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威宁营村村民孙某结婚,2008年12月将户口迁入明山区高台子镇威宁营村,2009年离婚,但史某户口并未迁出。2011年4月威宁营村三道沟土地被依法征收,2012年7月,村委会以史某属于后迁入户口和空挂户人员,不应享有分配收益为由,不给史某征地补偿款。2016年底,史某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为由,将威宁营村委会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在2017年3月20日判决史某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2017年4月史某来市妇联求助,要求我们帮她依法维护土地权益。
本溪市妇联一方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动态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并到二审现场进行旁听,为妇女提供心理上的支持,监督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改判 失地妇女得到补偿款
二审法院改判 失地妇女得到补偿款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是生存权问题,事关农村社会生活的基础,对广大农民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取得。
依据本案事实,史某同威宁营村村民孙某登记结婚,其户口随后迁入,且史某婚后亦在威宁营村长期生产生活。虽后期离婚,但其并不具有丧失威宁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原审法院确认其为 “空挂户”。 而本案中的当事人户口迁入的目的就是要在威宁营村长期生产生活。二审对此依法纠正。判决史某具有威宁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分得土地补偿款。
法律援助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
法律援助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
该案件中史某是通过妇联指派来申请法律援助的。接到申请后,我们对该案的一审审理情况进行了了解,发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史某是否具备威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经过接触及实地了解,得知史某因婚姻缔结将户口迁入威宁村,婚后确实长期生活在威宁村,虽然已经离婚,但不应该影响其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在确认以上案件事实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充分表达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最终帮助史某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今年初,本溪市司法局开展“法律援助助力精准扶贫”活动以来,农村土地权益受侵害类法律援助案件逐渐增多,下一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将进一步加强与妇联等部门沟通,协助办好每一起法律援助案件。不仅让妇女,还有更多的弱势群体都能在我们的努力下打得起官司。
农村妇女土地维权可走六种渠道
农村妇女土地维权可走六种渠道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维权渠道主要有几种。一是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二是向当地乡镇街道政府信访投诉。三是申请土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四是提起行政诉讼。五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六是向当地妇联组织投诉。
结合常见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情况,做一下具体的分析。第一种情况是妇女未获得土地承包权的问题。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不同村(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间不同产生的“时间差”,造成“两头无地”,依据政策建议其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落实其承包权。第二种情况是离婚(丧偶)妇女土地承包权保护问题。我们建议其到当地农业仲裁机构申请承包权分割,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第三种情况是离婚(丧偶)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尤其是集体资产分配权益问题,建议其到所辖县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司法机关起诉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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