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史某,本溪县人,2006年与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威宁营村村民孙某结婚,2008年12月将户口迁入明山区高台子镇威宁营村,2009年离婚,但史某户口并未迁出。2011年4月威宁营村三道沟土地被依法征收,2012年7月,村委会以史某属于后迁入户口和空挂户人员,不应享有分配收益为由,不给史某征地补偿款。2016年底,史某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为由,将威宁营村委会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在2017年3月20日判决史某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2017年4月史某来市妇联求助,要求我们帮她依法维护土地权益。
本溪市妇联一方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动态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并到二审现场进行旁听,为妇女提供心理上的支持,监督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