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是老年人口大省,目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631万,已占全省总人口的14.7%。《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草案)》是保障老年人权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该法规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6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全省各界群众纷纷通过电话、网络和来信等多种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立法工作。
据了解,我省曾于1988年制定了《辽宁省老年人保护条例》,这部条例对于保护我省老年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年后,由于立法之初的人口、经济、社会条件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不能全面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因此制定一部新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规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记者采访发现,群众建议主要集中在三个焦点问题。
焦点一:
医疗,群众关注之最
对老年人在医疗方面的优惠优待是群众最为关注的内容。
可以说,《条例(草案)》在对老年人的医疗优惠上进一步细化。不仅将辽宁省老年人到省、市、县(区)、乡(镇、场)属医院就诊免收挂号费的范围从原来的70周岁以上老人,扩大到60周岁以上,同时规定,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7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须按不超过70%价格收取。
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不难看出,大家对《条例(草案)》对老年人医疗方面给予的优待和照顾的规定非常赞同,认为这反映民心,符合民意,贴近百姓,真正替百姓着想,大家呼吁尽快出台这个条例。
有意见提出,对老年人就医应当作出提供方便的规定,挂号要有专门的窗口。
也有群众提出,现在报销医药费只能在本地区,如果在异地居住,还要回到原地办理,十分困难,能不能规定可以异地报销。
沈阳一位76岁的退休工人提出,目前现行的医保费用是按工资的比例来确定。老年人收入低,医保的账户资金就少。以自己为例,由于退休金少,现在每月只有40多元的医保钱,看病吃药根本不够。因此建议,医保的账户资金能否依据年龄来确定。同时提出,医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公开透明。另外,目前老年人住院花销是按比例收取,以后是否可以扩展到看病和买药也按比例收费。
鞍山市老龄协会的工作人员则建议,应该规定社区的卫生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服务。
焦点二:出行,希望得到更多实惠
乘坐公交车是大多数老年人的出行方式。我省的现行政策是,全省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按所乘线路的最低票价购买车票。
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规定,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
一位社区干部提出,目前70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的并不多,能否将免票范围扩大到65岁以上的老人。
有的沈阳市民建议老年人出行的优惠政策应再细化一些,不妨规定“60周岁至65周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66周岁至69周岁老年人可办理老年月票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
一位盘锦市民则建议,私人承包的小公汽和将来的地铁也该执行相应的优惠。关于老年人乘车的规定,公交公司提出享受半价或免费待遇的老人乘车要办理公交IC卡,财政部门要对优惠的减收费用给予经费保障。
采访中,有些人认为扩大优惠的年龄范围,会使公交公司利益受损,担心法规在落实时被“打折扣”。对此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草案)》中已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惠优待所需的经费,由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老年人就医、出行等方面的优惠面有多大、优惠到何种程度,“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的范围,增加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的内容。”该负责人认为,这是条例的一大精髓所在。
焦点三:
孝道,渴望精神慰藉
对老年人“精神慰藉”首次纳入这部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根据《条例(草案)》,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精神慰藉’是维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内容。”省老龄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由于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独生子女增加,如何保障老年人精神慰藉权利的问题越来越多,甚至出现过老年人因为精神抑郁而自杀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增加相应的法律层面的条款来保障老人权益。”
“什么算‘经常’?如果不问候咋办啊?”对此,沈阳市皇姑区65岁的史女士提出,精神伤害的具体标准应该更加具体明确,以便于操作。“我儿子总说忙,有时候半年也不回家一次,当然我也不愿意让儿子回来看我而影响事业,《条例 (草案)》至少能提醒他回家看看。”沈阳市沈河区71岁的隋玲老人如是说。
“从实际出发、以不同形式孝敬父母更合适一些。”有人提出,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加剧,老人赡养尤其是“精神赡养”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摆在人们面前。为人子女者常回家看看父母、孝敬老人,无论是从中华孝道还是社会和谐方面讲,其意义都是毋庸置疑的,但具体细节在实施过程中有待检验,因为伦理道德不能靠法律强制。
有人建议,在有的大专院校开设老年人护理和老年人心理专业,逐步实现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政府应该组织老年人参与喜闻乐见的社区活动,填补老年人生活中的苍白和空虚;老年人也应该寻找自身生活的价值和乐趣,不要把精力都放在孩子身上,比如经常外出旅游,参加社区或学校公益活动,使自己的老年生活丰富多彩。
作为一部备受关注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尽量吸纳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在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将适时提请以后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于一些涉及现行制度、无法写进地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将会形成意见交到政府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