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扣缴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论是以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帐支付和有价证券、实物支付,还是以其他形式支付等方式向个人支付各种应纳税项目的款项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款缴纳方式
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代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地点
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由纳税人选择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税款缴纳方式
一种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一种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式缴纳税款时,均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减税、免税
免税政策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个人持有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根据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经费。
(5)保险赔偿。是指发生各种灾害、事故时,从保险公司取得的相应数额的赔偿。
(6)军人转业费、复员费。是指军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在转业或者复员时领取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是指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减税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余额按相应的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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