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房地产司司长沈建忠8月30日说,按照国务院新近发布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8月31日《新华每日电讯》)
为确保此政策真正达到应有目的,沈建忠强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必须要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它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都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来执行,且供应对象是城市低收入家庭。
其实,单位集资建房并非“新生事物”,曾在我国一度长期存在,它又便宜又好地解决了居民的住房问题。不少企业职工说出了大家的心声:“幸好有集资房,要不至少10年后我才能住上自己的房子,还得不吃不喝”。当前,有不少年轻夫妇由于没房子,一直都不敢要孩子。然而,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国家取消福利分房、住房实行市场化政策的出台,于是一些城市停止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但是集资建房仍是政策允许的,不过有明确要求,即困难企业、自有土地、对象为无房户或房屋面积不达标户。
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潜规则”下,不少地方的集资合作建房已经变了味,成为权力部门为职工谋利的手段。据新华社记者采访发现,目前在国内一些城市的集资建房绝不仅仅限于困难企业,党政机关、公检法、国地税、银行、学校、大企业等部门纷纷参与到集资合作建房的行列中。很多城市的集资合作房不仅成片开发,面积很大,而且美轮美奂,与高档楼盘不相上下,有的单套面积居然达到200多米。加之,很多机关事业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根本不符合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都是没有经过审批的违规建房,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些城市经常有人一边要求集资合作建房,一边又在卖旧房,甚至将建成后的集资房又直接卖了。
由于集资建房使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政府没有财力去建更多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来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享受到集资房的恰恰又是那些“不缺钱的人”。这既不符合国家集资建房的有关规定,也与集资建房的住房保障性质恰恰相反。正如有人所说,现在的集资建房是典型的“劫贫济富”。
尽管有人认为“房地产资源应该由市场来配置而不是由行政权力来控制,集资建房是一种非市场行为,它满足的是一部分权力单位的利益”。但笔者却认为集资建房有其存在的好处,它有利于缓解城市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目前,一些城市之所以出现不正常的集资建房“猫腻”行为,关键有关部门把关不严、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因此,要避免集资建房政策走样,就得完善审批手续,建立住房档案,严格监管办法,实施规范管理,同时欢迎群众监督、举报。对违反有关集资建成房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大查处力度,决不能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