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锦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锦州市国土资源局等锦州市7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锦农发[2007]78号)。文件针对锦州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提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和治理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并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作出部署,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和治理牵头单位及其联系人。锦州市副市长王广明任锦州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目前,锦州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个别地区的城镇近郊及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村(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到户以及超标机动地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突出表现在农村“后迁入农户”、“农转非人口”要求土地权益的诉求强烈;二是个别地方征地过程中的以各租代征、先占后征、少批多占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突出表现在被征地农民要求获得征地补偿费的诉求强烈;三是历史遗留问题及有关政策不完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不下去和支付不到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分配不合理。突出表现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大量增加;四是是历史遗留的“以地顶债”、“以地化债”,被“抽回”的耕地、机动地长期对外发包且收益“上打租”。突出表现在“顶债户”、“外出户”、“新增人口”要地诉求强烈;五是对落实土地法律政策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负责。突出表现在“得过且过”,相关工作措施和工作保障不落实。
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和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1、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到户。虽然地处城镇近郊及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的村(组)的工作难度较大,但也必须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到户、经营权证发放到户。对确实无法将具体地块落实到户的,也要数字量化到户、发证到户。对农村“后迁入农户”的承包权益问题,要根据当地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实施意见、村民会议记录,以及签订的书面协议妥善处理和解决,对不能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纳入当地社会保障。
2、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保护。在承包期限内,承包地的收回和调整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履行法定程序,才能依法收回或者依法调整承包地。土地资源短缺且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的地区,应当采取“排队候地”办法,依次解决。
3、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得到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对长期户在人不在、丧失劳动能力、农村五保户等不能耕种土地的,承包方可以书面委托给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由其代替承包方进行流转;手续不健全的,要补办手续。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由村委会代为流转的,在重复承包方书面同意后可以扣缴陈欠、筹资。农民自己流转1年以内的可以不签订流转合同;对于流转期1年以上的,要签订省里统一制定的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4、其它方式承包必须依法发包。机动地的发包要按照《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执行。中长期发包的机动地到期后要坚决收回,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权的新增人口承包;如有剩余,对外发包时,一般一年一包,最长不能超过3年;超标机动地的收益,要依法进行分配。“四荒”地发包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已经发包的,要完善手续;对于价格过低、承包期限过长的,在做好承包人工作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价格,缩短承包期。
5、农村历史资料实现档案化管理。农村土地承包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相关手续要纳入档案化管理。对土地资料不完善的,要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完善手续,实行动态管理。要做到“九有”:农户有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发包方(村委会)有承包合同、土地台帐、承包方案、村民会议记录;乡(镇)有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县有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
6、土地纠纷调处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在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和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年内县(市)、乡(镇)全部建立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并开展仲裁工作。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以乡(镇)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为基础、以县(市)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为核心、以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指导中心的法律政策指导为依托,使50%以上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通过调解仲裁程序予以处理和解决。强化土地信访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信访案件直接处理单位,努力做到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7、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必须依法办理。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之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关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被农民反映征占土地补偿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有针对性地给予处理,对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要采取倒查方式,核实情况,确属资金不到位的,要尽快筹集资金,补偿到位,坚决纠正截留、克扣农民征占土地补偿金的行为。
8、基层干部作风得到切实改进。进一步强化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意识,增强贯彻招行党在农村土地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到执政为民、依法行政、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