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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锻造机加工业园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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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8月20日 16:04: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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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 1、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各项优惠政策(财税〔2004〕153号)。 2、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 3、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有关税收政策。 4、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享受辽宁省沿海"五点一线"优惠政策 《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 》 1、以2005年为基数,五个重点区域上缴省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省财政给予70%的增量返还,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主导产业建设。 2、在五个重点区域内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在五个重点区域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优先提供担保。 5、对五个重点区域内的装备制造、原材料加工、精细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医药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服务业项目,省级财政优先给予一定期限内的贷款贴息。 6、对五个重点区域内的外贸出口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费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重点资助。 7、对五个重点区域内创办的出口加工基地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究与开发、在国外注册产品及信息发布、农产品的开发与培育等,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给予倾斜。 8、对五个重点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含在建和新建),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涉及省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免收。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新发生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此政策执行。 9、五个重点区域享受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济管理权限。 10、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融资推进、滚动发展"的原则,引导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融资平台,拟定支持重点和融资模式。金融机构从参与项目规划、论证入手,技术支持结合融资支持,政府信用结合企业信用,积极推进五个重点区域重点项目。 (三)沈阳近海经济区优惠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土地政策 1、具有较低的土地取得成本,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税收政策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项目,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部分,第一年全部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3、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纳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前两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奖励给企业50%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收费政策 4、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免收进入地方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上缴省、市有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其他政策 5、对于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争取市政府的贴息补助,限期一年。 6、企业家外聘的专家和各类高级专业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者,按地方分享部分的100%奖励给本人,期限为10年。 7、沈阳近海经济区现有工业企业实行技术改造,如果新增固投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对其新增税收形成县级财政收入部分,享受新建企业的税收政策。 8、新建企业员工子女就学,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 除以上政策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将给予更多优惠。 (四)沈阳市委、市政府给予近海经济区的特殊政策支持 1、关于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将近海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城建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从2007年至2009年,市财政在城建资金中每年列支1亿元用于6平方公里起步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 对辽中县在近海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投入,市财政予以全额贴息,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我市新增开发行软贷款,要重点向近海经济区倾斜, 2、关于利用工业发展资金问题。决定从2007年至2010年,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列支2000万元,专项支持近海经济区工业发展,对于新上重大工业项目,经市经委核定后予以贴息, 3、大力支持辽中发展铸造产业,要通过规划编制、立项审批和项目备案、建设用地等措施,支持和引导全市新建和搬迁改造的铸造、锻造、机泵阀、汽车零部件项目向近海经济区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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