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油价上涨,有车族养车压力渐大,一种邀集多人同乘一辆私家车上下班的“拼车”现象,在南京悄然升温。自发的互利行为,却带来理与法的冲突。南京市客管处负责人说,只要是收费的拼车,都是违法的,必须严厉打击。(8月24日《人民日报》)
有时候城市资源还真是一块“七巧板”,只要拼接得当,化解的决不只是“公交太慢,地铁太挤,买车太远,打的太贵”的小困难。城市里自发的“拼车现象”,并非出于政府或经济学家的制度谋划,而源于升斗小民的逐利本能和效益动机。但其带来的社会总福利的提高和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远远超越了许多精英们的设计。
这是市场的力量,印证着亚当·斯密“自然自发的制度最有效”的预言。问题是,它合乎节约社会、市场经济、社区人际之“理”,却似乎不合乎若干年前出台的《客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因此被既是利益关联方、又是路运管理方的客管处大加指责,乃至欲除之而后快。
但是,更大的问题是:在对这一城市新象的裁量中,乘车的市民没有话语权,“拼车”创造的节约价值被忽略不计,而最值得深究的、过时的部门法规却没有人出来质疑———到底是“拼车”不合乎法理,还是旧法已然不合乎时代的逻辑?
教条地纠缠在“拼车”是否合法上是没有意义的。“拼车”其实属于双方自愿的民事互助行为,只有民生效应而无盈利性,谈何违法?历史而言,对于公民之间的互助性行为,很多国家还以“不征税”的方式提倡保护之,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公民的生活品质,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成本问题。
其实,类似“拼车”这样的“发明”,是公民自身利益市场化整合的产物,如果说其“合法身份”有悖论,那也是凸显了这个时代的“制度困境”:当一个城市拼车盛行时,路运管理者恰恰最当反躬自问,如果城市公共交通廉价而便利,谁还会承担着遭遇陌生人的危险成本去“拼车”呢?严打一种缓解交通拥堵、节约能源的可行之策,真的就很“合法合理”吗?“拼车”当然会出问题,这是和公交也会撞死人一样的道理,但是,与节约能源、减轻污染、缓解道路拥挤这些良效比起来,在疏导“拼车”问题上用点力气,比打压恐吓更有意义吧。
“顺风车”在国外早司空见惯;在德国、新加坡,赶上交通高峰期,即使是私家车,空车上路也会被罚款;韩国早就实行出租车“合乘制”;阿姆斯特丹上世纪就推行“汽车共享”……严刑峻法和道德说教是无益的,因为“拼车”究竟不是洪水猛兽,给它一个制度出口也许才是一个睿智务实的城市该有的姿态。
■邓海建
根深蒂固的公法傲慢
拼车既节省成本,又方便了上班族,还缓解了城市交通———可这种带着优选意味的民间自利形式,却被政府部门指斥为违法。这立即让我想起前段时间某地的“失物招领公司”———明明提高了失主找到失物的几率,但也立即被相关部门指责“缺乏法律依据”。从取缔未达标的打工子弟学校,到指责民间私塾非法,再到打击民工医院,面对许多民间自治、自救、自助形式的经济活动,公共部门的习惯是先贴上“非法”标签,然后予以罚款、取缔或打击。
这种动辄给民间自助活动贴标签、拿法律打压之的行为,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傲慢。
法律观念有公法观念与私法观念之分。公法观念认为,政府和法律应凌驾于社会和人民之上,国家利益应绝对优于一切个人利益,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个理念强调法律对人民的“管理”。而私法观念则认为,政府和法律之所以存在,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私权,人民的私权神圣不可侵犯,民事生活领域实行私法自治原则,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这个理念强调政府依法向公众提供服务。显然,一个健康的市民社会应该让私法观念占据支配地位。
用私法观念来看“收费拼车”就很好办了,尊重拼车的民间自利、自治,改进法律法规以提供法理和制度上的支持。而乱贴“非法”标签,是一种把权力利益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的“管理者”傲慢。
■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