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官员重视考核官员的官德、政绩和功过等情况,逐渐形成了一套官员政绩考核制度和办法。
我国古代统治者主要用惩罚和奖励的手段来管理和约束官员。汉代通过考核区别官员的优劣,成绩显著的被称为“最”,给予重奖。其余在按优劣排列名次。
; 对成绩优良者按口头褒奖、行文褒奖、增加俸禄、升官赐爵等顺序由低到高进行奖励。考核成绩较差的被称为“殿”,要追究其责任,给予处分或惩罚。唐代将考核成绩分为上中下三等九级。根据等级分别给予赏罚。清代根据考核成绩将官员分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对一等称职官吏加官晋级;对三等怠惰渎职官员进行惩罚。
我国古代各个朝代对官员的考核方法有所差别,但基本上遵循分级考核和定期考核的原则。汉代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考核制度,即由皇帝考核丞相、三公;丞相、三公刺史考核郡国首相;尚书考核列卿;御史中丞考核刺史;郡国守相考核县令、丞、尉。中央政府部门还按职能向全国实行单项考核,如民事、军事、农事、工程漕运、司法断狱、学校礼仪等方面均另制定考核制度。汉代官员规定考核规定一年一小考,三年或四年一大考。规定三品以上的官员由皇帝亲自进行考核,四品以下官员则分为京官、外官两大类,分别指定专人负责考核。
中国古代考核制度是封闭的、自上而下的考核制度。这种制度在当时也起过一些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劳动人民无权参与、监督政绩官员的考核,不可避免地弊端滋生,逐渐流于形式,最终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