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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视解决职工超工时劳动问题
www.LN.XINHUANET.com   2008年06月25日 09:51:01  来源:沈阳今报
   “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时或节假日加班,必须给付相应的报酬,这都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然而,沈阳市总工会的一项调查表明,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存在职工超工时劳动问题。”

    调查显示,职工中每天工作8小时的占49%,工作在9-10小时的占31%,工作在11-12小时的占17%,工作在12-13小时的占1.4%,工作在13小时以上的占1.6%。调查结果表明,有51%的职工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调查还反映出多数职工节假日得不到正常休息,能正常休息的只占38%。有44%的职工时常加班,有18%的职工经常加班。在餐饮娱乐行业,职工几乎没有节假日,越是节假日越忙。一位在饭店做厨师的农民工说:“我们饭店几乎没有节假日,从早9点至晚10点,有时甚至到半夜,每天最少工作13个小时,最多时达16个小时。你要嫌累干不了,就得走人。”

    加班加点是普遍现象,加班加点不给补偿,也占很大比重。据问卷调查,能够按规定付给加班工资的只占33.33%,付给很少加班工资的占24.75%,从不付给加班工资的占41.92%。一位在饭店工作的服务员说:“老板在招工时就和我们谈好了,一个月就是800元,没有周末假日,也没有加班加点,饭店的特点就是这样,你要不干,就不雇用你。所以,加多少班我们也不能提出要加班工资。如果饭店效益好了,老板高兴了,给我们加一点奖金,但这和加班工资没有关系。”

    超时加班还反映在有的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偏高,计件单价标准偏低,职工每天需要加班2-3个小时,甚至4个小时才能完成工作量。有的企业一线工人超时的劳动收入占总收入的三成以上。

    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人大检查、政协视察、媒体监督,以及政府劳动部门专业监察与工会群众性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切实从源头上遏制工人超时加班、劳酬不符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

    (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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