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公司一设计室主任孙某因私揽外活,被免去主任职务,后因工作量少等原因被单位多次扣工资,孙某因病休息,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出孙某与单位起诉与反诉之争。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孙某承担违约金两万元。孙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私揽外活 设计室主任遭免职
1985年孙某调入大连某公司工作,1993年7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1993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4日。孙某在管理岗位工作,必须服从公司在生产经营方面的指挥和管理,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在合同期限内如果孙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还要缴纳违约金(高级专业人员2万,中级专业人员1.5万)。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视后果和责任大小赔偿损失的50%~100%。
2005年4月,孙某所在公司的《考核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实施,此时孙某已是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在某设计室担任主任职务。2005年8月,大连某公司为俄罗斯某公司设计渔船,而作为设计室主任的孙某也为其他公司设计同类渔船,损害了自己公司的利益。2006年2月被免去了设计室主任的职务,安排了其他职务。
2006年10月和11月,孙某被单位以工作量少、工作时间脱岗、睡觉、玩游戏等原因分别扣了部分工资。2007年1月末,孙某因病休息。2007年3月9日,孙某向单位邮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收到孙某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大连某公司要求孙某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解除合同 要付两万违约金
2007年4月11日,孙某向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移交档案手续被驳回。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仲裁期间的2007年4月22日,大连某公司以孙某连续旷工20天为由做出给予孙某除名处理的决定。孙某起诉公司后,其公司也反诉孙某,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西岗区法院一审认为,孙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虽属于违约行为,但大连某公司对其做出除名的处理决定,也属不当。因此法院认定,公司不存在克扣孙某工资的行为,孙某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大连某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孙某支付给公司违约金两万元。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二审驳回了孙某的上诉请求。 (首席记者纪永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