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陈女士8年间从事倒班工作,工作24小时休48小时,却没有得到任何加班费。日前陈女士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给付12万多元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据记者调查了解,与陈女士有相似状况的人大有人在,且普遍存在没有加班费的情况。而一些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在雇用上述人员时,竟开始有意雇用离退休人员,或者签订霸王劳动合同。
[司机经历]
8年加班 却没加班费
陈女士在大连某医院门诊部担任救护车司机,从2000年9月开始,到2008年3月份退休。8年间,她始终是和其他两位司机倒班工作,每人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这样大大超过了法定的最长工作时间,并且由于连续工作时间长,严重影响了陈女士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陈女士等三名司机多次向单位反映,但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如今,已经退休的陈女士向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的王伟律师咨询并代为处理此事。
王伟律师根据陈女士的讲述,仔细研究了相关证据,认为这是一起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尤其是休息权的案件,且带有极大普遍性。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陈女士8年超时工作长达4700多个小时,其单位应付给陈女士加班费10万元,经济补偿金2万多元。陈女士于是委托律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目前仲裁部门已经依法予以立案并正在仲裁过程中。
[记者调查] 霸王条款 瞄准退休人员
工作一整天(24小时),休息两整天,乍听起来,感觉劳动者休息时间还挺多的,可律师细算起来让人咋舌:8年下来,陈女士超时工作竟达4700多个小时。然而记者调查了解到,比这更恶劣的超时工作也不鲜见。
市民老关在大连某大学打更,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每个月工资是全市最低工资标准700元。老关向记者介绍说,今年初《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大连某大学为了实现“少付出多干活”的目的,全部辞退了原来的打更人员,专门聘用他们这些退休或者提前内退人员,为的就是可以规避相关法律,逃避为劳动者交保险。而且为了避免将来的麻烦,该学校今年3月在与打更人员签订合同时,制作了“霸王条款”,其中合同中明确提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没有任何劳动争议,双方签订合同完全是自愿的。老关颇为无奈地表示,家里经济条件不好,能每月收入700元也勉强接受。
老关的无奈其实也反映出了很多门卫、司机、保安等从业人员所遭受的不公。记者调查发现,在上述行业中实行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或48小时)非常普遍,但用人单位很多都没有任何加班费。这些单位如今与劳动者签订这类合同时,往往制定霸王条款,以约束劳动者今后起诉他们。一家物业公司的门卫孙先生就曾向本报反映,他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而且经常另外加班加点到单位工作,节假日也往往得不到休息,但是公司没有任何加班费和经济补偿,他很苦恼不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律师建议]
应学会捍卫休息权
对此,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认为,鉴于我国处于新兴加转型的社会阶段中,用人单位是强势而职工为弱势,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往往会侵蚀职工休息权、获得正当报酬权、卫生保障权等权益,故为了使劳资双方利益达到相对的平衡,我国立法采取了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
尽管用人单位通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设置了排斥劳动者主要权利等利己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而认定为无效,故用人单位应遵守并尊重国家的法律与政策。
[加班须知]
根据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从2008年1月3日开始,职工全年的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变更为20.83天,而月平均工作小时变更为166.64小时。通常情况下,若职工超出上述工作时间,则用人单位应向职工支付加班费,即若职工为平时加班的,则按职工正常工资的1.5倍计算;休息日加班的按2倍计算,但可以补休的除外;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资的3倍计算。 (首席记者纪永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