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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过吗?应聘工作竟要出示无犯罪记录
www.LN.XINHUANET.com   2008年05月15日 15:03:54  来源:新商报

    应聘一份工作,还要出示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这种招聘方式你见过吗?近日,何先生便被一份招收“库房管理”的工作“忽悠”了一下,等他好不容易开具出证明,却被对方以证明拿来时间太晚,拒绝聘用。

    据何先生介绍,4月中旬,他来到甘井子区某服装公司应聘“库房管理”一职,当时何先生和该公司负责人谈得十分融洽,对方也有意录用他。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谈话末了,该负责人竟告诉他,限于库房管理岗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需要何先生出示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家在黑龙江的何先生当即表示,返回家乡开证明,确实很困难,可对方仍向他拍着胸脯保证:只要拿来证明,随时都能来上班。

    考虑到该公司待遇较好,保险齐全,何先生赶紧打电话让家人帮忙办理。“我父亲费了好大劲来到派出所,却被告知,需要村政府开具证明后才可以。后来,经过一番折腾,又邮寄到大连,前后已经耽误了10多天时间。”然而,当何先生兴冲冲地拿着证明到公司后,对方竟称:已招到更合适的人。“他们非说,我的证明拿得太晚,公司也要正常运转,不能等太久,只好再找别人了。”

    对此,何先生表示质疑,因为证明开具时间较晚,耽误了工作,这份损失该由谁承担?昨日,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闫建业律师告诉记者,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该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何先生因为信赖公司会在其取得相应证明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辗转努力取得了该证明,而公司却没有依约与何先生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何先生因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损失,如邮递费用等,公司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是,因为何先生只是得到公司负责人的口头承诺,所以举证较难。

    见习记者李瑞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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