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业经2007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英杰
二○○七年七月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签订集体合同行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三条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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