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参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评先、选优活动。
保障民工权益 不是说说而已
【农民工疑惑】我是一个农民工,不像你们城里的职工有固定的单位。我们的工作流动性大,也能签集体合同吗?
【解惑】沈阳市农民工近120万人,其保障问题非常突出。《规定》第七条,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应当就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等标准与农民工所在单位或者企业、区域、行业(产业)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本规定具有很强的地方特点和针对性。对农民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提出、协商代表的产生,以及签订时双方主体(即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与企业代表或企业组织)的确定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对于解决农民工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切实性、可操作性。
行业集体合同 也是一大亮色
【职工疑惑】我是辽中县的一名酿酒工。我们的工作和一般的行业不太相同,我们可否签订行业集体合同?
【解惑】《规定》中明确写明,乡镇、街道、社区等工会或者行业(产业)工会可以与企业、行业组织,就本区域、行业内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征求本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区域(行业)性的集体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全面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找到了切入点与结合点,不失为沈阳工作实际的又一亮点与特色。
本组稿件由记者 张雷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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