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观点仅代表您本人,请文明发言,严禁散播谣言和诽谤他人
2017/06
01
08:12:51
辽宁:发生重大污染和食品事故不得参评省级农产品示范区
本文来源:
沈阳晚报
本文作者:
唐心萌
摘要
5月31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生重大影响环境污染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得参评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
发生重大污染和食品事故不得参评省级农产品示范区
5月31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生重大影响环境污染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得参评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
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每两年认定一次,对公布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授牌。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年度考评进行排名,排在末位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当出现连续两年年度考评综合得分排在末位的,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对不能及时上报示范集聚区发展情况以及经核查填报统计数据不实、弄虚作假的等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评选。(记者 唐心萌)

新华网辽宁频道

责任编辑:陈婵婵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使用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把网页分享到朋友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