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省政府召开全省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保体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一个多月来,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保体系专项行动在全省全面展开。
为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保体系试点成果,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明确“到2008年底,基本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参必参,应保尽保,应缴必缴。扩面工作在确保完成全省1262万参保人员(其中860万在职参保人员)的工作目标基础上,力争完成1320万参保人员(其中917万在职参保人员)的奋斗目标;统筹基金征缴在确保完成全省282亿元的工作目标基础上,力争完成292亿元的奋斗目标。”
截止到4月底,全省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净增加8.8万人,完成工作目标的26.4%,完成奋斗目标的9.9%,征缴计划完成情况与扩面进度基本同步。全省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当期征缴81.8亿元,完成工作目标的28.9%,完成奋斗目标的28%。
扩大覆盖面全方位满足群众参保要求
“我所在的企业在省内外都比较知名。尽管企业的生产早已具备一定规模,经营也相对稳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但在过去像我们这样的乡镇企业员工,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尽管我们每个月的收入也算可观,能很好地维持目前的生活,但我们退休了之后怎么办?”这是我省某知名民营制造业职工商大发的担心。据了解,像商大发这样的乡镇企业员工因不能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而对退休后生活怀有顾虑的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并不在少数。
张伟曾是辽北某市外贸部门的一名干部,多年前辞职去广东经商。五年前因病返家至今没有工作,也从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样的境遇,让张伟一度十分沮丧。
值得欣慰的是,为扩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有养老保障,我省着眼于将城镇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调整养老保险参保政策,扩充了参保对象范围。这为商大发和张伟这样的人解除了后顾之忧。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 《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地处乡镇的企业(含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关系,其从业人员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未再就业的人员,可申请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不仅如此,在我省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从未参保并经确认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不包括已批准退休的人员)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本人凭单位证明或社区证明或本人档案),由本人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按照自由职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非本人原因中断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后转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允许按照自由职业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对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规定条件,不再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期间,经本人申请,可按照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新政策破解农民工养老难题
今后不论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还是外地户口人员,只要在我省城镇企业工作,就应该参加养老保险。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助理王成鑫介绍,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合同期满,继续在本省其他城镇企业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转移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取得城镇私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农民工参保一直是个未解难题。不愿参保的农民工最担心的就是工作期满返乡后,保险关系如何和能否接续。此次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工期满返乡务农的,可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再到城镇企业就业时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工返乡不再到城镇企业工作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预期规定转移到户口所在地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可根据本人自愿一次性返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此外,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外埠人员,在其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省内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就业地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收。
明确缴费基数项目严防漏缴少缴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4月14日还下发了 《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自由职业人员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人员,与无缴费能力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人员、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这样做充分考虑到困难人员缴费能力不足问题,减轻其经济负担。更为深层的意义在于,使这些人能增加缴费年限并力争连续缴费,从而使其退休后的待遇得到进一步提高。退休时养老金水平高低与缴费年限成正相关,而且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是领取养老金的起码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