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在加快振兴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不断强化地方立法工作。围绕市委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服务全市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和促进了沈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全面协调发展。5年来,共完成立法项目42件,其中制定16件,修改13件,废止13件。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有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48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沈阳市在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中,坚持围绕全市工作中心,服务大局,把经济社会生活中迫切需要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根据沈阳市“一宫两陵”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等重大工作需要,沈阳市及时制定了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林业建设保护等条例。为了推进和谐沈阳建设,先后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节约能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条例,重新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人才市场管理和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充分发挥了地方性法规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沈阳市还坚持立法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针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普遍的教育问题,制定了教育督导条例,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提供了法律支持。在制定了劳动法律监督、安全生产等条例基础上,沈阳市又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实际问题出发,相继制定和修改了房屋租赁管理条例、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一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立法为民、立法依靠人民的要求出发,沈阳市不断完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工作机制,坚持开门立法,进一步拓宽民主立法渠道,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之前,沈阳市通过新闻媒体征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建议,使确定的立法项目更能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沈阳市还通过坚持立法论证、座谈会和重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制度,积极利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手段,广泛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特别是注意听取来自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增强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此外,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广泛地代表和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坚持聘请立法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高级专门人才的智囊作用,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记者王厚体 张艾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