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深化农村改革
(三十五)稳定和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切实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2008年全省各地区农村土地延包的后续完善工作要得到全面落实。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完善纠纷调处机制。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法律规定。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和管理体系,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坚决防止和纠正强迫农民流转、通过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依法制止乡、村组织通过
“反租倒包”等形式侵害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制定草原确权专项补贴政策,稳步推进草原家庭承包经营。推进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完善养殖证制度,依法保障渔民的水域滩涂使用权。
(三十六)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积极开展征地补偿标准与社会保障需求问题研究,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全省开展土地违法卫片检查和耕地占补平衡核查工作,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认真搞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严格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国有土地征占用监管,切实维护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要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征地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报批征地。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通过以租代征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强化征地补偿安置监管。
(三十七)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加快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着力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从不同地区实际出发,明确乡镇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继续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通过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继续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坚持收入和财力向下倾斜的原则,做大市、县(市)收入规模,增强县乡财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能力,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支持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管。
(三十八)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8年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重点对林改外业勘测、林权纠纷处理、档案管理、政策培训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费进行补助。抓好主体改革完善工作,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公益林补偿、森林保险和贴息贷款等各项配套改革,巩固主体改革成果。坚持和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规范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开展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三十九)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认真落实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政策,及时足额拨付分红补贴资金和风险准备金,根据2007年利率变化情况调整当年分红补贴率,保证国家给予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扶持资金全额兑付。对涉农担保额达到一定比例的担保机构,放宽风险补偿金申报条件,适当提高风险补偿标准。搞好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支持和配合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充分发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金融支农骨干和支柱作用。积极引导省邮政储蓄银行资金回流农村,充分利用网点优势,创新业务品种,扩大农村资金来源,增强服务“三农”功能。积极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机制。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扩大有效抵押品范围,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积极利用农业再保险体系分散风险。
(四十)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和妥善处置乡村债务。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原则,开展乡村债务控制和化解工作。对乡村各种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逐笔登记。在摸清债务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欠债、谁还款”的原则,将偿债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在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基础上,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增加财政投入,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普九”债务化解任务。严格控制因乡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产生新的债务。
(四十一)全面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体系。加快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将城镇中有稳定职业和固定居所的农民登记为城市居民等办法。引导农民工在输出地或输入地加入工会组织。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与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扩大工伤、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权益保障,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并按照当地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安排公用经费,确保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平等就学待遇;农民工流出地要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寄宿和监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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