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逃缴通行费车辆的处理办法
经查实,属故意逃缴通行费行为的车辆,按下列标准收费:
1、丢卡、损卡车辆。计费IC卡丢失或人为损坏,导致出口站无法读取网上通行信息,驾驶人又不能准确提供入口收费站和入口时间的车辆,按路网中单向与本站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费。
2、换卡车辆。经查实出站车辆途中有换卡行为的,按路网中距离本站单向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费。
3、U形或J形行驶车辆。经查实车辆属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途中调头返回入口站或入口邻近站,形成U形行驶或J形行驶,按路网中与本站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费。
4、驳载车辆。超限车辆在临近目的地途中,把货物分载给其它车辆,经查实后,按超限100%收取通行费。
5、头挂分离车辆。车辆到达目的地前,把重载挂车停放在出口站邻近服务区、停车场、立交区等地,车头就近出收费站后返回取挂车,或由其他车头将挂车拖出出口站,经查实后,按路网中距本站最远距离2倍收取通行费。
6、假冒军警车辆逃缴通行费的车辆,按路网中距离本站单向最远距离的3倍收取通行费。
7、闯口车辆。在出口闯口或在非正常车道出口逃缴通行费的车辆,按路网中距离本站单向最远距离的3倍收取通行费。
(六)有关事项
1、为保证高速公路车道畅通,货车在收费站出口只进行一次称重测量。
2、客货两用车辆按货车计费标准收费。
3、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的超限车辆,须依法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通行。
4、计重设备、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收费站,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仍按辽政发[2005]10号有关规定执行。
5、高速公路客车收费标准继续按辽政发[2005]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计重收费后我省高速公路的治超政策
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和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有关要求,我省实行计重收费后,继续开展治超执法,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严管,坚持卸载、劝返并严厉处罚。主要措施:
利用在省界的万家、毛家店收费站和临近港口的金州、锦州、葫芦岛、鲅鱼圈收费站入口安装6台大型检测设备,保留辽阳、鞍山、本溪、营口地区重点收费站入口现有的超限检测点,对运输矿物质、钢材、水泥等疑似超限的车辆,按计重收费标准进行检测,车货总重量超限50%(含50%)以上和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车辆,省内站口的劝返就近自行卸载,省界站口责令其就近站口下道自行卸载,不予处罚;在收费站出口,对超限50%以上的车辆,按计重收费标准收费后,移交给路政部门进行处罚;在互联收费站,对超限50%以上的车辆,按计重收费标准收费后,移交给路政部门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就近站口下道自行卸载,不听从劝告继续行驶高速公路的,在出口进行二次处罚。
根据辽宁省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速公路施行计重收费后超限车辆认定和处罚标准的通知》(辽治超办发[2008]1号)规定,超限车辆认定标准为我省实施计重收费后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处罚标准为:对于车货总重超过50%(含50%)以上的车辆责令卸载,并予以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以1000元作为基准数额,每超限100千克加罚100元。对车货总重超限100%以上(含100%)的车辆,处以最高上限30000元罚款。
特此通告。辽宁省交通厅200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