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扣除工资后工资余额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居民家庭的全天性保姆是否享受最低工资规定的保护?
居民家庭自己直接雇用的保姆,目前还没有纳入最低工资规定的适用范围。如果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到居民家庭从事家政服务的劳动者,应享受最低工资规定的保护。
十一、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是否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这类人员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其劳动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