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第七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实施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
今年,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关于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4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43号)等文件均要求在今年年底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从1995年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起,到现在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的最低工资制度,大连最低工资制度的建设逐步走向完善。13年间先后8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达到了至少2年调整一次标准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由最初的220元、175元和280元调整为现在的700元、600元和700元,分别增加了480元、425元和420元,分别增长了218%、243%和150%。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不断提高: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最初的5元调整为7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4.5元调整为6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5.5元调整为7元。
三、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是政府强制的一个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必须高于这个标准,至少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要理解这个概念重要的是要掌握法定工作时间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等几个概念。法定工作时间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不超过20.92天或167.4小时。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只能等于或小于法定工作时间,当然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在一个周期内也要符合这个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
四、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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