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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售房时应明示供热"是否按表计量"
www.LN.XINHUANET.com   2008年07月06日 12:55:45  来源:半岛晨报
    大连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售房时应明示供热“是否按表计量”

    日前,大连市相关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向购房者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

    根据该办法,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不得将未安装或未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向购房者明示所售房屋采用的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明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同时,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既有民用建筑和供热设施建设年代、寿命周期、能源利用效率、供热能耗以及节能改造成效等,选定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并制定改造方案。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节能、平衡及热计量改造。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对围护结构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进行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

    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包含供热计量装置管理、维护、更换及供热价格、收费方式、纠纷处理等内容。(首席记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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