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因工致伤 法院判获赔10万

记者张春雷摄

其中4万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1月17日刊登我市首例童工因工致伤案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昨日记者获悉,金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快速做出判决,判决童工雇主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105422元。
庭审直击
1月17日,李晓怡以原告的身份来到金州区法院出庭参加诉讼。而被告本人肖某并未出庭,只是委托律师代理其表达观点。让李晓怡想不到的是,肖某的代理律师当庭拒绝李晓怡的任何诉讼请求,其中一个理由是,雇用时看不出她未满16周岁。而尽管李晓怡现在已经17周岁,但是从外貌特征来看,还像个初中生。被告称断指因为好奇
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词,让李晓怡当庭落泪,肖某律师表示“原告从事的工作并没有危险性,原告是从事传料的工作,并不接触机器,在安排岗位的问题我方没有过错;原告受伤并非从事自己岗位的工作,是自己故意造成的,原告故意或者好奇等自己的原因,在自己将手伸入运转的机器中造成的事故,事故的责任在原告。”法院判被告赔十万元
金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当对原告因伤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肖某赔偿李晓怡雇员损害赔偿款65422元,赔偿李晓怡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新商报记者单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