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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规范棚户区回迁入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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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7日 15:14:50 来源:本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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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于日前向各开发建设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单位下发了棚户区(沉陷区)改造项目居民回迁入住环节收费政策的通知,并将对棚户区(沉陷区)回迁入住收费进行集中清理规范。
目前,棚户区(沉陷区)改造项目大部分已经封顶或进入收尾阶段,居民将从11月陆续回迁入住。为了保障回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及时印发了棚户区回迁入住环节的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收费政策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居民回迁入住环节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审定的收费项目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任何企业或单位在居民回迁入住环节实施公证、中介、垃圾清运等经营性收费,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另外,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回迁户收取政府已经明令取消的“进户费”、“拆改抵押金”、各种保证金,以及性质相同的其他费用。此外,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向用户代征水、电、气等费用须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向回迁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任何单位或企业向回迁业主实施收费,都必须到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必须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在收费地点及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凡是违规向回迁业主收费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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