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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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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11日 15:32:41 来源:辽宁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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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辽宁省水利厅向各市水利(务)局,有关县(市)水利(水务、林水)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6〕9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意见》(辽委办发〔2006〕31号)精神,切实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推进县域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结合全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意见的要求,在市管县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全面落实扩大试点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各项政策,加强试点县(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推动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2.基本原则。围绕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遵循“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依法合规”的原则,即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下放试点县(市)。坚持依法行政,减少管理层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为试点县(市)创造良好的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试点县(市)在享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同时,要承担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 二、落实扩大试点县(市)管理权限的有关政策 (一)试点县(市)直接享有权限的事项 3.县(市)所辖区域内的水利项目,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所附《目录》规定由“市级或县级”相关部门管理的,其管理权限全部下放试点县(市)。其中,原属市管权限的且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应由乙级以上(含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意见后,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并抄送市相关部门备案。 4.县(市)所辖区域内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项目,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所附《目录》规定由市级相关部门管理的,其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试点县(市)。其中,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应由乙级以上(含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意见后,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并抄送市相关部门备案。 5.县(市)所辖区域内属于所在市立项和破坏土地面积20公顷以下(跨县(市)除外)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设施验收权。 6.县(市)所辖区域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内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权、管理权。 (二)县(市)自行审批、报市备案的事项 7.县(市)管水库淹没区河段采砂许可权;日平均取水3000立方米至10000立方米,且取水口设在县(市)域内的取水许可权。 (三)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市备案的事项 8.申请国家或省补助资金项目(包括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国家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9.需上报国家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 (四)给予试点县(市)的其他政策 10.省转发国家或省下达本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计划由省直接转发或下达到县(市),并抄送所在市(与省拨款方式配套实施、同步进行)。 11.省对县(市)安排的专项拨款,除国家另有要求外,不要求县(市)配套。 12.在符合全省水利规划前提下,省对县(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资金投入上给予倾斜,重点加大对县(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农村饮水安全、农田灌溉排涝设施以及重点河流险工险段修复等工程建设的扶持力度,在争取国家投入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13.凡本《实施意见》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管理权限,只要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参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意见》(辽委办发〔2006〕31号)原则执行。 三、加强对试点县(市)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14.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着眼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协调涉水问题,切实把各项改革措施和政策落到实处,为改革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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