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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31

  盘锦市43岁的下岗女工任海燕一年多来一直在为一件事发愁,辛辛苦苦给人家打工半年,得到的报酬竟是骨灰盒。一年多来,她和丈夫几乎跑遍了当地所有的花圈店,结果一个也没有卖出去,反而为骨灰盒如何放置这样的问题而费尽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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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燕为骨灰盒的放置问题费尽脑筋
半年工资被拖欠,法院执行“讨回”24个骨灰盒  

 

  2002年4月到9月期间,下岗的任海燕经人介绍在盘锦市安顺殡仪福利厂做兼职会计,月工资400元。据任海燕介绍,半年来,她工作一直很努力,可是厂长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她的工资,一欠就是半年。

  任海燕无奈只好提出辞职,王某爽快地答应了,但任海燕提出索要2400元工资的要求,却遭到拒绝。以后,任海燕多次找到王某索要工资,均无结果。无奈,任海燕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03年2月10日,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向原被告双方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福利厂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任海燕被拖欠的工资2400元,案件诉理费、执行费由被告支付,合计3212元。任海燕以为看到了希望,欢欢喜喜地等着拿到半年的辛苦钱。         

  然而左等右等,拖欠的工资加上交给法院的812元诉理费、执行费始终没有得到补偿。2003年3月26日,由于王某迟迟不履行义务,任海燕申请法院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后来介入此案的盘锦市检察院介绍,双台子区法院执行人员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的存款帐户,认为无款可执行。但对王某使用的吉普车、生产用的模具及对外债权是否可供执行没有进行调查。当时王某因挪用工人保险金于2003年3月23日被盘锦市双台子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拘留,他所在的工厂生产的产品3000余件骨灰盒也被同时查封。

  任海燕说,我当时真是没有一点办法,法院执行人员跟我说:“王某马上要判刑了,你只能要骨灰盒了,再不要骨灰盒,就什么也要不到了。”

  2003年4月18日,在法院执行人员孙某的主持下,任海燕无奈在盘锦市看守所与被关押的王某达成协议,即王某用片玉制成的24个骨灰盒折价抵偿债务2400元及诉讼费和执行费812元,合计3212元。

  任海燕事后和丈夫多次到花圈店、殡仪馆等处去卖骨灰盒,但因为骨灰盒不是玉石制品,而是由大理石片加工而成,加之质量粗糙,所以夫妻俩连一个骨灰盒也没有卖出去。2003年6月4日,任海燕反悔,向法院提出将骨灰盒返还给正在取保候审的王某,王某拒绝将骨灰盒拉回。

  据记者了解,双台子区法院在各方关注下尤其是盘锦市检察院的监督下,于2003年9月11日,决定对此案重新执行,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抵顶工资的骨灰盒
法院观点:骨灰盒抵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  


  骨灰盒顶工资的事件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双台子区法院曹永江院长、吴刚副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认为这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属于双方和解,执行过程完全是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且执行及时,没有任何问题。至于用骨灰盒抵顶工资,法院认为,骨灰盒也是一种有价值的商品,这种方式的补偿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在谈到当时任海燕接受骨灰盒的背景时,法院负责人介绍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请任海燕举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王的帐户没钱,只能拿骨灰盒做为抵偿。加上当时王某被刑事拘留,甚至有可能要判刑,任海燕当时也就同意和王某进行和解。至于为什么任海燕后来又反悔了,法院解释说,因为任海燕看到王某被取保候审,又出来了,再加上骨灰盒也没能卖出去,所以才开始要求法院重新执行。

  法院负责人说,“虽然我们在执行上没什么错误,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关注,我们还是在2003年9月11日决定对此案依法恢复执行,但是由于一直找不到王某,所以至今也没有结果。”

  据法院介绍,法院也力所能及地对任海燕进行了帮助。2004年5月19日,双台子区法院副院长和任海燕的丈夫带着两个骨灰盒一同到盘锦市殡仪馆去推销,结果由于殡仪馆的负责人没在,也没有卖出去。

  当记者问在这件事上,法院有什么教训时,曹永江院长也不得不承认,对于执行骨灰盒这样的特殊商品还是应该慎重。

检查机关的声音:违背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  


任海燕的遭遇得到了盘锦市检察院的支持
任海燕的遭遇得到了盘锦市人大的支持

  

  任海燕在走投无路的时候,曾到盘锦市人大和检察院上访。在这里她得到了更多的帮助和支持。盘锦市检察院在接到任海燕的控告后,协同双台子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于2003年8月20日向双台子人民检察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在检察建议书上,盘锦市检察机关认为双台子法院有以下几点错误:

  一、本案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违背了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应当支持。除营业部门经营外,按民俗习惯除遇有丧事人们购买骨灰盒外,平时,骨灰盒是个人不宜购买、变卖的特殊商品,且老百姓又忌讳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存储骨灰盒。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24个骨灰盒抵偿债务,违背了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另外,王某与任海燕达成协议时每个骨灰盒定价100多元,但任海燕反悔时,王某表示如果让他买回,每个骨灰盒只给2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王某未履行协议,任海燕反悔,要求法院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法院予以拒绝违反法律规定。检察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就执行标的物的约定是片玉制成的骨灰盒,但被执行人王给付的骨灰盒是汉白玉做成的,汉白玉是大理石的一种,同玉石不是一类。故王某没有按协议履行义务。根据有关部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因此,即使法院认为是和解协议,那么在任海燕到花圈店卖骨灰盒时知道是大理石的而不是玉石的,然后反悔,要求法院退回骨灰盒,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对此予以拒绝是错误的。

  三、该案的执行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执行程序的宗旨相悖。检察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执行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得以实现,以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本案的执行与上诉要求相违背,任海燕的债务没有得到清偿,虽然得到了24件骨灰盒,结果却进一步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加重了债权人的精神负担。为此,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也不应该予以支持。

  盘锦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付凯是任海燕的坚定的同情者和支持者。他告诉记者,盘锦市检察院领导对这个案件十分重视,要求具体办案部门一定要按照法律严肃认真处理次案件,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付凯说:“这个案件最让人不能理解的就是骨灰盒怎么能在法院的眼前成为拖欠工资的抵偿品。这就象甲方欠乙方的钱,甲方提出用自己的胳膊或拿一把枪来偿还乙方,这种双方和解的方式法院应当支持吗?”

  “退一步讲,即使没有别的办法就只能执行骨灰盒,也应该由法院主持对骨灰盒进行估价、变卖后将钱还给任海燕。”

  在盘锦市人大,也听到了对任海燕支持的声音。54岁的信访科长王庆轩听说这件事后连说“荒唐、荒唐!”他将任海燕的事情向人大领导做了汇报,盘锦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对此事也都做了批示。

法律专家:法院执行方式失当  


任海燕在向盘锦市人大反映问题

  这件事同样引起了辽宁省法律界专家们的注意,他们认为,从法学的角度来说,骨灰盒是有价值的,是一种商品,用骨灰盒抵顶债务也是可以的,关键是法院执行时的做法和方式是否妥当。
  
  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雷雨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应该是财物或者行为,骨灰盒是一种有价值的物品,是一种商品,因此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只是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做法和方式不当。

  就本案来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用骨灰盒抵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可厚非。但是法院应该考虑到申请人拿到骨灰盒后能不能卖出去,如果卖不出去,执行的目的就没有达到。

  况且骨灰盒的质量、品种、价格不象在协议中约定的那样,也就是说应当是片玉的,而不是大理石,应该每个是150元,而不是50元。如果按照大理石每个50元的价格贱卖的话,就无法完全补偿申请人。所以这里就存在着被执行人不完全履行协议的问题。在此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本案中执行人员“调解你同意,有你签字,我不再能再管了。”这种态度和做法是不妥当的。

  雷雨波主任还认为,至于用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来看待这个问题是值得商榷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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