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走私贩卖毒品案主犯被执行死刑
www.LN.XINHUANET.com   2008年06月26日 08:56:27  来源:

    新华网辽宁频道6月26日消息(记者范春生)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走私、贩卖毒品案的主犯执行死刑。该市个体业主白元朝与境外人士勾结,走私、贩卖冰毒3000余克,半年前终审被判死刑。

    白元朝今年49岁,一直从事个体生意,被捕前住在丹东市振兴区。2007年1月,白元朝与外籍人郑金树(另案处理)电话联系,由郑金树从境外走私冰毒,白元朝负责在境内贩卖。后白元朝寻找熟人帮助联系买主。

    同年3月2日22时许,郑金树在丹东市开发区月亮岛附近的江边,将3000余克冰毒交给白元朝。次日12时许,白元朝携带冰毒前往毒品交易地点,当其行至丹东市振兴区二经街五纬路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携带的冰毒被当场缴获。经检验,缴获的冰毒净重3040克,甲基苯丙胺(MA)含量为44%。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对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白元朝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白元朝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白元朝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白元朝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勾结走私毒品入境并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上诉人白元朝虽系初犯,但其走私、贩卖毒品的数量大,情节严重,且在犯罪中联系买主,进行交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在2007年12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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