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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网络侵权的《疯狂的石头》版权人获赔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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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23日 17:11: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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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辽宁频道4月23日消息(记者范春生)获得华表奖三项大奖的电影《疯狂的石头》上映后,被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网上擅自收费传播,引起版权纠纷。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版权人赔偿6万元。 《疯狂的石头》由映艺娱乐有限公司、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四方源创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共同出品。 2006年10月25日、2006年11月14日,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和四方源创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将《疯狂的石头》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授予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2006年7月11日,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将该影片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北京新传时代广告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三年。2006年9月16日,北京新传时代广告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新传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新传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无意中发现,自2006年11月至2006年12月,想网网站在线收费播放了《疯狂的石头》。想网网站的实际主办者为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通辽宁公司为其提供支付平台,进行代收费业务。 2007年初,北京新传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网通辽宁公司,要求两个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支付北京新传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通辽宁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为此,法院一审判定,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并给付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800元。 一审宣判后,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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