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女士肖像上广告获1万元精神赔偿
www.LN.XINHUANET.com   2007年09月03日 16:00:40  来源:

    新华网辽宁频道9月3日消息(记者范春生)沈阳市民卢某在参加公开活动时被拍了集体照,肖像上了一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宣传单。一气之下她将制作宣传单的广告公司告上法庭提请赔偿。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认定,广告公司侵犯了卢某的肖像权,应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

    2004年10月的一天,卢某突然发现自己的肖像上了沈阳一家房地产广告宣传单,并被到处散发。她经仔细辨别,原来是在参观一处商品房时的集体留影。卢某认为,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照片就被广告公司使用,制作成商品房广告宣传单到处散发,自己的肖像权已被侵犯。

    2006年5月,卢某到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告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然而案件一波三折。

    法院一审认为,广告公司制作的售楼宣传单上虽然有卢某形象,但该照片是有许多人的集体照片,不是以卢某一个人为主体的特写,更不是该广告宣传单的主要组成部分,这张照片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产生与特定人有关的思想或情感活动,因此卢某对此照片的形象不享有法律意义的肖像权。此外,在广告宣传单中,广告公司没有以侮辱、诽谤、非法披露卢某隐私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使用卢某的形象。2006年11月,东陵区法院驳回了卢某的诉讼请求。

    随后,卢某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东陵区法院重新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广告公司未经卢某同意,使用了包括卢某在内的多人的肖像,登载在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单上,且卢某的肖像清晰可辨,构成侵权。法院重审判决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卢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重审宣判后,广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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