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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今起下调 税务部门提醒储户不用转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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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8月16日 08:53: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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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辽宁频道8月16日消息(记者王炳坤 陈光明)从15日起,银行存款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调减到5%。针对不少市民咨询“利息税调整政策如何在自己账户上生效”等问题,辽宁省鞍山市税务部门日前提醒,利息税将实行分段计算,通过银行直接结算,储户不用自行转存。 鞍山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日前介绍,此次利息税调整将实行分段计算,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生成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生成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后生成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生成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生成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储户在2007年8月15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所生成的利息,一律按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还介绍,由于我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法定税率由20%调减为5%,原来享受15%、10%、7.5%协定税率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生成的利息所得应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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