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辽宁频道6月4日消息(记者陈光明 王炳坤)辽宁省鞍山市两级检察机关近年来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大力完善民主监督员的监督制度。
鞍山市两级检察机关近年来把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执行能力,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长期任务。他们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并赋予他们知情权、调查权、视察权、批评权、建议权等“五项权利”,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充分保障。
有了这“五项权利”,民主监督员可以到两级检察机关阅读有关文件,参加相关重要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和群众意见;可以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进行调查,弄清基本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解决建议;可以就有关工作和通过调查、视察等途径了解到的问题,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还先后制定出台了《鞍山市检察机关关于建立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鞍山市两级检察机关关于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员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使这项民主监督制度更有保障。
2004年以来,两级院先后向民主监督员发放征求意见函6000余份,归纳整理共计500余条,办理他们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20余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