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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蜇伤人致死案”海滨浴场被判赔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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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29日 14:01: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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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辽宁频道5月29日(记者范春生)沈阳某医院的女护士孟某本想在海边玩个痛快,不料却被海蜇蜇死。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等三方告上法庭,提出44万多元的赔偿请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罕见的海蜇伤人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海滨浴场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共计5.3万余元。 去年8月5日,孟某与同事一行10余人到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游玩。当日15时左右,海水退潮,孟某和一名女同事在岸边的浅水区聊天,被海蜇蜇伤。孟某痛苦倒地,腿部有几条十分明显的红色划痕。 经检验,孟某是被一种剧毒红海蜇蜇伤。由于红海蜇的毒性过大,加上没有解毒良药,两天后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孟某家属找到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及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为此,孟家将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熊岳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政府告到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索赔44万余元。法院于10月份正式立案,12月开庭审理。 在庭审时,原告提出,金沙滩海滨浴场应当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但其没有在海滨浴场附近设立警示牌和宣传栏,没设立防护网,游客被海蜇蜇伤后未采取任何医疗救护措施,而第二被告熊岳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没尽到管理职责,熊岳镇政府作为上级部门也未履行监督、管理、指导等相应职能。被告方则辩称,已尽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起偶然、意外事件,事先无法预见,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沙滩海滨浴场是经营管理者,对突发情况应有相应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救护义务,对孟某死亡事件存在一定过错。但熊岳镇政府、风景区管理处是行政管理部门,在该事件中没有过错。法院最后判决金沙滩海滨浴场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受害者个人承担80%民事责任。海滨浴场赔偿死者家属共5.3万余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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