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辽宁频道5月18日消息(记者范春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制度,明确倡导“‘民告官’以和为贵”。协调和解作为一种制度在各类行政案件中大量适用,这在辽宁省尚属首次。
据悉,沈阳市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诉行为是行政裁决、处理、补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诉讼请求中涉及赔偿内容的;被诉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依法难以判决支持,但有合理因素,有协调可能和必要的;其他适用协调和解的情况。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强调,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应该遵循五个原则,即事清责明原则、自愿原则、结果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和公开原则。该项制度适用于市、区的两级法院,和解协议一般应是即时履行的,真正做到化解争议,案结事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