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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防止消极执行的12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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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月13日 10:45: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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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辽宁频道4月13日消息(记者范春生)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防止消极执行的12条措施,凡有违反规定的法院执行人员,一经查实立即调换,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并日渐成为社会性问题。执行难的出现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其中法院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尤其是消极执行现象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为此,在全市两级法院执结率、执行到位率逐年上升,未结案件逐年下降的前提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加压力,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反复研究论证后,推出了旨在最大限度地克服、遏制消极执行的12条措施。
据沈阳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林昌焕介绍,全市现有312名法院执行干警,防止消极执行的12条措施涵盖了从办案人接收案件之日起,到案件执结乃至案件信息网络录入整个过程应遵守的时限和应完成的工作事项。如案件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拍卖、执行款到位后,应当在15日内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等。
沈阳市中院在出台防止消极执行12条措施的同时,还通过当地媒体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即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以及15个县区法院执行分局局长的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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