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法保护“地球之肾”
www.LN.XINHUANET.com   2007年04月09日 10:14:58  来源:

    新华网辽宁频道4月9日消息(记者 范春生)在日前结束的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被提请审议,经补充完善将会获得通过。至此,湿地保护部门的责任、湿地保护区的建立以及在湿地从事活动应履行的手续等将有明确规定,有“地球之肾”之称的湿地在辽宁省开始得到立法保护。
    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重重要生态功能,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沿海且拥有辽河等多条河流的辽宁原本是全国湿地面积较大的省,湿地资源非常丰富,但由于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导致人为盲目开发、过度利用湿地的现象比较严重,天然湿地面积锐减。
    据记者了解,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辽宁天然湿地面积尚有135.6万公顷,到九十年代末就降为86.4万公顷,减少了36%。目前这一数字仍在下降,其中辽河口的滨海湿地已近消失。湿地锐减的一个最严重的生态后果就是,辽宁作为“东北亚候鸟迁徙的咽喉”、“世界候鸟繁殖的最南端”和“中国候鸟越冬的最北线”的状况面临不复存在的尴尬境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一半以上的飞禽、水禽种类飞赴辽宁湿地,145种鸟类在辽宁安家繁衍,或作为迁徙的歇息地,但目前,诸如国家一级保护鸟类的丹顶鹤等正以每年15公里的速度向南迁移。
    此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共24条,主要就湿地保护部门的责任、湿地保护的措施、湿地保护区的建立和在湿地从事活动应当履行的手续以及禁止实施行为等作出规定。为了防止湿地过度利用,《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在沼泽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应当经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省以上重要湿地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另外,在《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中还规定,“在候鸟主要繁殖地、栖息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开始有了强制、惩罚性条款。
    据悉,有关部门将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进行补充和完善,并经人大机关再次审议,力争尽快正式推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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