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4月4日电(记者于新超 刘劼) 辽宁省卫生厅近日首次出台了《关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严打医药商业贿赂行为。
《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医疗活动中以转诊、转运、介绍病人为由,收受或给予任何名义和形式的好处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罚,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针对药品采购环节,《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并建立相关信息系统,严把准入关,增强透明度,防控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利用权力暗箱操作等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
《规定》还严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科室、个人在医疗卫生活动中以各种理由或名义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和回扣,医疗单位科室不得私自同药械经销代表接触。
《规定》还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医生不当处方进行公示点评,同时要建立畅通的信访举报渠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