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院强化民事审判合议庭负责制
www.LN.XINHUANET.com   2007年04月04日 18:06:18  来源:

    新华网辽宁频道4月4日消息(记者范春生)针对合议庭制存在的“合而不议”等问题,从2007年起,辽宁省三级法院将从强化合议庭负责制与加强监督管理入手,全面提升民事案件的裁判质量和审判效率。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辽宁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自2002年以来,辽宁三级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近120万件,占同时期全省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84%,其中93%办结,结案标的总额1566亿多元,30%以调解方式结案。在成绩面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找差距,认为影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的“瓶颈”在于审判管理,特别是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英认为,目前合议庭制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合议庭自身工作职能弱化,在评议案件时走形式、走过场,“合而不议”,简单一致,另一方面是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有的用庭务会甚至院、庭领导个人意见代替合议庭意见。与此同时,对合议庭的监督管理也不严谨。合议庭评议意见形成后,没有设置相应的审核、复核程序,直接由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这些均容易引发裁判不公。

    针对上述两种倾向,辽宁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应该正确处理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与加强监督管理之间的辩证关系,既不能越俎代庖,也不能放任自流。必须进一步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职责,要充分尊重合议庭的评议意见,除审委会决议外,不能以任何意见代替合议庭评议结果。合议庭全体成员都要对案件审理结果负全责。

    此外,各级法院还要加强对合议庭的监督管理。庭长和主管副庭长要对合议庭评议程序进行指导,坚决杜绝“合而不议”和“假评议”。院、庭领导不能放弃自己的审判职责,对合议庭的评议结果要进行审核、复核。意见不一致的,可建议合议庭复议。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不要强行统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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