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辽宁频道3月22日消息(记者范春生) 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悄然破冰之际,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运用该理念处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四名被告人诚恳地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递交了“致歉书”,同时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式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
处理刑事案件,这在辽宁司法系统尚属首次。
恢复性司法是司法实践中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它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修复被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并以此来减少犯罪、安抚受害者和教育改造犯罪人,彻底恢复和保障法律所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恢复性司法强调通过恢复性过程中的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受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简单说来就是通过恢复性程序达到恢复性结果,其所强调的是赔偿和预防,而不是给予惩罚。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日前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处理夏某等四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这一理念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被告人夏某与其舅舅被害人吴某在生意上产生矛盾,夏某将此情况告知被告人徐某、夏某某,徐某、夏某某提出要帮夏某教训一下吴某,夏某表示同意,并几次辨认、跟踪吴某。2006年11月21日晚,经夏某指认后,被告人徐某、夏某某、黄某分别手持镐把将被害人吴某打伤。被害人吴某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小头闭合性不全骨折,双前臂软组织挫伤,双小腿软组织挫伤。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吴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二、四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对话交流。四名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递交“致歉书”。四名被告人均表示:事情发生后都非常后悔,为自己当时的冲动感到自责,通过法院等部门做工作,现在知道自己错了,愿意非常诚恳地向被害人赔礼认错,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同时,也请法院念及四人均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发言说,法院做恢复性司法工作,组织四名被告人向我认错,四名被告人也愿意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在这里谅解四名被告人,不追究他们责任了,同时也请求法院对他们从轻处罚。随后,当事人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当场达成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四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两万元。
三、实施恢复性司法帮教。被告人家属表示,四名被告人还很年轻,请求法院考虑他们都是初犯,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好好做人。社区代表发言说,现在年轻人犯罪是社区普法的重点,进行恢复性司法社区的责任也很大,以后社区要创造条件,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恢复性司法工作。公诉人称,恢复性司法在中国司法领域是一种新的尝试,它的目的符合当前打造和谐社会的大环境,所以是值得推崇的一种司法理念,司法实践还在摸索中,希望法院总结经验、规范化并推广。
专业人士分析认为,在人类早期,侵害纠纷的解决主要靠私人间的“同态复仇”,如以牙还牙,以腿还腿,后来国家以公权力介入到私人冲突中,就是现在的刑事公诉制度。这种制度在矫正以及被破坏社会关系的恢复等社会效果上渐显力不从心,造成“情理法”在一些时候脱节。辽阳市这种恢复性司法模式,加大刑事和解的调解力度,更加人性化,值得借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