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新华通讯社辽宁分社 新华通讯社网络中心

辽宁与WTO专题

政府传真 市县动态 行业扫描 专家访谈 入世论坛 背景资料
您当前的位置:辽宁频道>辽宁与WTO专题>入世论坛


积极应对倾销与反倾销
               ——结合实际迎入世系列报道之六 

  新华网沈阳12月30日电  我国入世后,随着我国关税与非关税的限制大大减少及各行业逐步的开放,外国产品难免在自由贸易的旗帜下对我国肆意倾销。有关专家作过测算,外国产品的倾销每年至少给我国造成上百亿人民币的损失,几十万人失业或潜在失业,倾销不仅使我国一些现有产业受损,而且使一些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受挫。与此同时,国外又加大了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这已严重影响了我国正常的进出口贸易。据统计,从1979年6月,中国出口到欧共体的糖精钠被投诉倾销以来,截至2000年底,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投诉已达420余起,涉及我国出口金额达数百亿美元以上,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采取积极对策,应对倾销与反倾销,乃是入世后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WTO规则下的对策 

  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是规则下的竞争,尤其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遵守WTO规则。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产业实力不足以抵御发达国家的竞争,特别是难以抵御发达国家优势产品的恶意倾销。因此,在履行WTO规则同时,要想维护我国正常进出口贸易,就必需从WTO规则入手,一方面使本国的法律、法规与WTO规则相适应,不给他人口实;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WTO规则所赋予的权利,按WTO规则的程序,对不合理的歧视性做法进行起诉。 

  应对外国对我国产品反倾销的对策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善于利用。WTO反倾销措施极其复杂,条文上有很多含混之处。我们的政府和企业都应搞懂其运行机制,了解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把握主动权。二是,我国应联合其他国家积极向WTO建议对已有的不合理条文进行修改。如应建议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格作出具体规定等等,以此来改变世界贸易体系不合理现象。三是,正确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尽快学会以同样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从法律上赋予成员国解决分歧的武器。因此入世后中国可首先对歧视性的、不公平的中国产品倾销案到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帮助;其次,对美国等国家的不合理反倾销立法进行投诉,以彻底改变中国在双边贸易纠纷中的不利地位。 

  常言道:“身正不怕影子斜”。要改善在反倾销中受歧视的状况,就必须深化改革,加强自身建设。首先,应进一步加快国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府与企业的分开,彻底改变政府对企业行为干涉的局面。其次,应真正地把企业推向市场,取消对企业的补贴,只给一些政策性的扶持,让企业在市场中锤炼,使产品价格充分体现由市场供求决定。再次,应加快对我国外贸体制的改革步伐,彻底改变出口企业竞争混乱、互相压价等无序现象,实现出口企业生产专业化,向规模要效益。最后,必须使企业认识到要想在国际竞争中获胜,除了自身要具备一定的实力外,还必须懂得如何在规则下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争得的一席之地。 

  建立反倾销抗诉渠道。企业是反倾销抗诉的主体,要改变我国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不利位置,就必须健全反倾销抗诉渠道。反倾销抗诉渠道应从反倾销预警系统、反倾销应诉基金和反倾销人才培养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政府应成立专门部门并派专员负责反倾销预警,反倾销部门对出口企业竞争进行监督,对出口企业向主要出口国出口的产品数量及价格进行引导,以避免达到外国反倾销标准。其次,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反倾销诉讼,改变国内企业认为打洋官司不合算的心理。再次,培养世界级反倾销专家。反倾销应诉能否成功关键看反倾销律师素质的高低,所以我们应尽快培养出世界级反倾销专家。 

  应对外国产品在我国倾销的对策 

  慎用反倾销。WTO的反倾销协议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发展互惠贸易的一种有效工具,所以我们对反倾销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如果将反倾销作为保护国内产业,从幼稚向成熟发展或保证产业调整顺利实施的辅助工具,在一定时期是适用的,但如果将反倾销作为保护主义或贸易战的武器来使用,不仅会保护落后,还会导致其他国家的关税报复,引发贸易战,这将是一种很危险的后果。我国在实行反倾销调查时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第一,把反倾销作为促进双方互惠贸易的一种工具。如果他国对我国产品乱征反倾销税,那么我国也应适当地对他国出口到我国的产品征收一定反倾销税。但在原则上要力争达到双方坐下来谈判的目的,以此来达到维护我国企业的基本利益。第二,反倾销作为国际竞争中的防御性武器,是一种不得已而使用的手段,不应该成为保护落后的盾牌。我国在运用反倾销时一定要着重于企业自身竞争力的提高。 

  完善反倾销法。我国反倾销条例于1997年颁布。由于经验少,不仅与WTO规则相差甚远,而且还有许多使外国产品有机可乘的漏洞。因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采取对策:一是反倾销规划应与WTO规则相一致。司法审查也称行政诉讼,是指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不服进口国反倾销措施的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裁定的法律行为。它是WTO的新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必须包括司法审查的程序,必须设立一个完全独立于负责反倾销调查与裁定的主管当局之外的机构,以便对主管部门的最终裁定和行政复审决定进行迅速的审查。而我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中却未作出相关的规定。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使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一致。二是反倾销条例内容需要完善。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条例有些条款模糊、不具体,有些条款又欠公平。因此,在今后的实践中,应参照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与立法,来完善我国反倾销法,以便在规则战中,使我们有规可依,占据主动。 

辽宁频道摘自《辽宁日报》




 


版权声明: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新华通讯社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电话:86-024-86893947
广告:86-024-86891825、86896640、86893947
CopyRight:XINHUA NEWS AGENCY 制作单位:新华社辽宁网络办公室